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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汪玉凯 应实行社会组织“注册制”
社会建设是十八大报告中的重要内容。近几年,公民社会意识不断觉醒,政府也更加重视社会建设,“政府强,社会弱”的旧格局,正逐步改变。但社会建设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很多社会组织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组织,而是政府的派生机构。这些社会组织的人事权、财政权,都与其业务主管的政府部门有千丝万缕联系,受其制约,内部管理和提供的服务质量都大受影响。 因此,我国社会体制改革能否成功,关键取决于政府能否主动放权,将大量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公开、公平竞争的渠道,让渡给有能力的社会组织承担。
如何让社会组织变得有能力,为群众提供更加贴心、便捷的服务,社会组织的素质和行为规范很重要,也就是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但我国目前缺乏增强社会组织能力、完善其行为规范的法律制度。
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依照现行法规,我国社会组织仍需双重管理,在民政登记注册前,必须找到一个政府部门做业务主管。这种登记和管理的“双轨制”,让社会组织无法摆脱对政府部门的依赖,更难以“依法自治”。因此,要实现社会建设和社会体制改革目标,应该首先修订、完善扶持社会组织规范化发展的法律法规,在中国实行社会组织“注册制”。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邓国胜 需废除“双重管理”这个障碍
十八大报告中对社会组织建设的提法非常新。以前,说起社会组织,一般是“监督、培育”,或是“既要培育,又要加强监督”,但此次,也是第一次在党代会报告中提出,要“形成政社分开、权责分明、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含义非常丰富。
“依法自治”是其中的关键,这也是中央政府下决心改革社会组织“双重管理”现状的一个重要“信号”释放;“现代社会组织”,意味着今后社会组织要像现代企业一样,拥有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高效运作、公开透明、充满活力,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之间,是依附关系,权责不明,更难“自治”。
十八大报告将“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建设,作为社会建设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意味着接下来,我们需要重新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重构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的法律体系,废除“双重管理”这个改革障碍,实现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变“依附”为平等的合作、伙伴关系,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同时,社会组织应加强自我能力建设,规范行为,做好准备,通过公平竞争,成为更多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新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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