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总版期号查阅
总第
 
 
2013年1月30日 星期
总第341
     
股权转让人能否就被转让前尚未领取的分红主张权利
 
    【案情回顾】


    王先生是某公司的股东,在国外工作。2008年6月,王先生回到国内将其持有的某公司5%的股权作价50万元转让给赵先生。2008年8月,王先生发现,某公司曾于2008年1月召开股东会根据股东会关于分配股利的决议,王先生5%股权应当获得2万元的分红。王先生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股利,但是遭到公司和赵先生的拒绝。公司认为,王先生已不是公司的股东,无权获得股权分红;赵先生认为,该笔股利是某股权的分红,应当支付给赵先生。三方遂发生争议,为此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应得分红2万元。


    【律师点评】


    一、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蕴含股东权、股东地位或资格的股份转移于他人的民事行为。股权转让遵循概括转让原则,根据该原则,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基于股东地位对公司所发生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取得股东权。


    二、股东分配请求权是股东权的一项权能。当转让人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时,股权分配请求权与其他权能一同转让给受让人,不得独立于股权而存在,更不得割裂开来留给转让人继续享有。


    三、股权分配请求权具有期待权的特点,原因在于股东能否实现该权利需依赖公司的盈利水平和股利分配政策。一旦公司存在能够分配的税后利润,且股东会作出分配股利的决议,股东的权利分配请求权即由期待权状态转变为债权状态(即股利分配债权),该债权一产生即独立于股权而存在。因此,股利分配债权并不必然随同股权转让而转移,可以由转让双方自由进行约定,或由受让人受让,或由转让人保留。


    四、本案中,由于在王先生转让股权之前,某公司股东会即已作出分配股利的决议,王先生对某公司享有相应的股利分配债权,而该债权独立于已转让的股权,所以,某公司应当向王先生清偿该债务。如果王先生与赵先生在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时,没有对该项股利分配债权进行约定,赵先生不应当获得该笔股利。
 
 
 
 

  海南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制作维护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9号明光国际39楼 新闻热线:0898-66538925 [使用帮助] [版权说明]  
   第001版:头版
   第003版:第一阅读
   第004版:重磅新闻
   第005版:特别关注
   第006版:城事播报
   第007版:热点酷评
   第008版:城事播报
   第009版:社会广角
   第010版:社会广角
   第012版:社会广角
   第013版:热线
   第014版:天下
   第015版:中国·焦点
   第019版:关注美军撤离伊拉克
   第020版:美军撤离伊拉克
   第022版:体育新闻
   第023版:财富·综合
   第024版:财富·综合
   第025版:南国彩经
   第026版:天天悦读
   第027版:早茶·连载
   第028版:健康搜索
   第029版:网络热点
   第030版:娱情星事
   第032版:光影视界
 海南企联与行业协会代表赴雄安考察 共探两
 跨境逐浪,创业领航
 走进标杆企业 推动务实合作
 跨国交流盛宴,共谱友好新篇
 2025首届中越中小企业经贸峰会成功举办
 海南企联携手交通银行共促银企合作 赋能自
 2025药食供应链博览会暨中医药生态发展
 海南启动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仲裁制度创新研讨会暨海南国际仲裁院第二届
 陇琼携手共谱发展新篇 甘肃省特色优势产业
 海南企联这些会员单位入选第七届全国文明单
 海南省企业家协会党支部开展集体学习与民主
 海南企业家大讲堂(第十二讲)成功举办,党
 凝聚巾帼力量共启新程——海南企联女企业家
 海南新商界第58届企业家高管论坛暨自贸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