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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31日 星期
总第358
     
新消法:让侵权者“痛”让维权者“快”
 
    10月2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消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当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工商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新消法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1994年开始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消费者知情权、平等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费环境和消费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出现了新的问题、面临着新的形势。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工作于2009年启动。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龚建明认为,原来的法律好像就是为消费者协会制定的,而这次既确定了消费者协会的重要职责及其公益性质,同时也给其他的消费者组织一个法律空间。


    亮点1
    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修改后的新消法强调,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同时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就近期社会上发生一些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况,将如何利用新法进一步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认为,这次将保护个人信息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一大亮点。新法规定很明确,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规定得非常严格,这应当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大突破。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商部门负责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将把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作为‘12315’中心单独申诉举报类别进行统计。”刘俊臣说。


    亮点2
    网购等方式实行无理由退货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对这种有限制的“无理由退货”制度,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表示,此次拟引进消费者的单方解除合同权利制度,为了防止权利滥用,对权利范围进行了限制,“如果在线下载的音像制品等商品出现问题,即使消费者不能行使这个权利,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包’制度,寻求相应的退货、保修。”


    新消法还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下一步,工商部门将通过执法和加强企业自律来落实无条件退货、先行赔付的制度。


    亮点3
    做虚假广告须负连带责任


    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


    此外,新消法对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作出了“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对经营者的违法经营活动,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新消法规定将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亮点4
    消费者组织可提起公益诉讼


    现实中,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依然突出。新消法中关于消费者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受到消费者普遍关注。法律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在回答关于公益诉讼的问题时说,公益诉讼是一种赋予消费者权益救济的补充途径,它是针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在这些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下,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比如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和格式合同,还有一些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按照新消法的规定,这个主体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


    对于新消法,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龚建明说,新消法对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原来的法律好像就是为消费者协会制定的,而这次既确定了消费者协会的重要职责及其公益性质,同时也给其他的消费者组织一个法律空间。”


    亮点5
    欺诈行为将遭“惩罚性赔偿”


    新消法提高了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


    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说,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律还新增了最低赔偿制度:“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陈剑介绍说,这就解决了经营铅笔、橡皮等小额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时,赔偿数额过低、消费者维权意愿不强、经营者得不到惩罚的问题。


    法律还同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这一重拳规定,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问题的解决将发挥出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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