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因关系甚好,家住湖南省的吴先生借钱给亲戚胡某没有写借条,可当吴先生要求胡某还钱时,胡某却不承认了。吴先生没法,只好收集通过银行转账的凭证,将胡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60万元。近日,吴先生的请求得到了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的支持。
吴先生称,自己和胡某的妻子是表兄妹关系,多年来,两家关系友好,经济上相互支持。自2008年9月至2010年7月间,胡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口头向吴先生借款,吴先生通过银行转账借款给胡某120万元,胡某已偿还60万元,尚欠60万元。吴先生向胡某催还借款,胡某拒绝偿还。
胡某辩称,仅凭银行转账凭证是不能说明自己借了吴先生的钱,唯有借条或者欠条才是民间借贷的最合理、最合法、最直接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08年9月12日,吴先生因某煤矿入股需要资金,口头向胡某借款30万元,胡某通过银行转账借给吴先生30万元。此后胡某于2008年9月25日至2010年7月26日期间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吴先生陆续借款,吴先生通过银行转账分11次汇款给胡某150万元,其中包括偿还2008年9月12日胡某借给吴先生的30万元。胡某于2009年1月24日至2011年1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分7次偿还了吴先生借款60万元。至此,几年来,吴先生向胡某口头借款一次,胡某多次向吴先生借款,并偿还了吴先生部分借款,双方在借、还过程中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均未出具过借条或收条等凭据,双方借、还相抵,胡某欠吴先生6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吴先生和胡某双方系亲戚关系的自然人,曾经两家关系友好,双方因企业经商需要,互相以口头形式借款,以银行转账形式进行借款和还款的事实客观存在,即双方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胡某认为民间借贷应有借条或欠款凭证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因为其一,吴先生和胡某双方基于相互信赖,在几年的借、还过程中,双方没有出具过书面借据和收据凭证,且借、还行为都是通过银行转帐汇进、汇出,双方在诉讼中向法庭提交了各自的活期存款明细对帐单,此单系电子数据,是储户储存在开户银行计算机中资金往来的信息资料,它准确的反映了双方借、还款往来情况,且双方均对差额无异议,其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其二,民间借贷方式多种多样,法律没有规定出具借条是借款唯一的合法有效形式。吴先生和胡某之间几年中的资金拆借行为,虽然是通过银行转帐而作,却是基于相互信赖而为,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胡某辩称没有借条就没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抗辩理由亦不能成立。因此,吴先生所主张的民间贷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胡某所欠吴先生60万元属实,应当偿还。法院遂判决,由胡某返还吴先生借款60万元。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