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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和前妻共同生活在一个屋檐下,王先生将前妻刘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二人的共有房屋。昌平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说,1995年,他患精神分裂症和幻听幻觉妄想等精神疾病,需长期依赖药物控制疾病发作。1998年12月,他和比自己大两岁的刘女士登记结婚,刘女士带有一个儿子。婚后,刘女士经常与他和他的母亲发生争吵,甚至通过言语刺激和拒绝给王先生服抗精神疾病药物的方式虐待他,致使他先后两次自杀入院抢救。
王先生说,2010年,刘女士拒绝对他履行夫妻扶养、管护义务,还将共有房屋出租盈利。于是2013年,王先生的母亲作为监护人,为维护儿子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王先生和刘女士的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经海淀法院判决,确认了王先生和刘女士共同使用二人的共有房屋。此次,为避免王先生受到进一步刺激,王先生和母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将王先生和前妻刘女士共有的房屋以折价、变价、拍卖的方式变现,并将所获价款予以平分;此外,要求刘女士向王先生支付在房屋变价分割前所获收益。
刘女士辩称,海淀法院已经将财产分割完毕,没有必要再次分割。除了两人共有的房屋外,她没有其他住房也没有工作,且还要养自己的母亲和儿子,房子就是她的生命,因此,刘女士坚决不同意卖房,请求法院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王先生辩称涉案房屋由刘女士占有使用收益,致使精神残疾的王先生随年迈的父母漂泊在外,居无定所,但他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刘女士单独占有涉案房屋,且有不允许其居住的情况,王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刘女士将涉案房屋进行出租并获取收益。另外,涉案房屋是刘女士及其子的唯一居住用房,在海淀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后,并无新情况发生,该房屋现在不宜分割,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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