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储户的银行卡遭盗刷,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这一点,从司法机关到民间舆论都已形成共识。现在的问题是,银行究竟应该赔偿多少,似乎没有一个标准,每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样,而且差别很大,银行担责比例似乎成了糊涂账。这显然是不正常的,也是很不严肃的。因为在这些案件中,储户所遭遇的情形几乎一样,都是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上,却在异地被盗刷,犯罪分子通过复制银行卡和密码实施盗窃。各地法院对相同案件的判决结果,本不该相差如此巨大。
细究起来,这不能完全怪法院,因为法院判决时所能依据的法律条文,只有《商业银行法》中的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这条原则性规定笼统而模糊,法官自由裁量空间很大,加上储户是否泄露过银行卡密码,又是一个无法证实和证伪的问题,银行和储户往往各执一词。因此,一些法院左右为难,才采取“和稀泥”的方式,判决储户和银行各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的责任划分则取决于稀泥“和”到什么程度。
可见,朱列玉代表所提议案的确具有现实针对性和必要性。银行卡被盗刷事件频发,责任应该如何划分,亟须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法院判决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不能总是“和稀泥”,而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准绳,以保证公平公正,让储户和银行双方心服口服。正如一些专家所言,储户银行卡被盗刷,除非银行可以举证证明储户存在过错,否则就应承担全部责任。这不仅是为了充分保护储户的权益,且可倒逼银行提高保密技术,弥补管理漏洞,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徐杨)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