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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5日 星期
总第434
     
创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2016年以来,国务院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向纵深发展,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一年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放管服”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地税部门职责,通过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优化纳税服务等措施,不断深化推进海南地税“放管服”改革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促进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1.随军家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2.军队转业干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5〕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1号),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免征政府性基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150%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一个纳税年度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4)创新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5)凡是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在海南经济特区内完成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其在海南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2.个人所得税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2)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3.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大学科技园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孵化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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