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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券日报》消息 11月11日,全国股转系统近期调整了未经验收的区域股权转让市场(以下简称未验收“四板”市场)挂牌公司申请新三板挂牌的准入标准,其中包括区域市场未通过验收不再作为其企业挂牌新三板的前置条件,但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等三种情况的区域市场的企业仍不能挂牌新三板。
此举是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加强新三板与区域股权转让市场的有机联系。新标准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应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规定,但区域股权转让市场通过验收不再作为前置条件。
调整后的准入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申请挂牌公司曾在区域股权交易场所挂牌,但未进行融资和股权转让的,应在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申请挂牌文件前在区域股权交易场所停牌,并在新三板挂牌前完成区域股权交易场所摘牌手续。
二是申请挂牌公司曾在区域股权交易场所进行融资和股权转让的,应严格遵守38号文规定,报告期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形: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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