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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是村民父亲的名字能否将宅基证变更为该村民的名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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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继承法》规定,能够继承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因村民个人对于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不享有所有权,因此,宅基地不属“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依法继承。
村民想要变更宅基地证上名字,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该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其它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宅基地申请条件,依法申请此宅基地,将宅基证变更为村民的名字,从而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如果其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不能变更宅基证上的名字,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可以按《继承法》继承其上房屋及附属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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